目 录
第一部分 林芝市商务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总表
七、部门收入总表
八、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林芝市商务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办公室、政工人事科、市场体系建设科、商贸管理服务科、对外贸易科、外国投资管理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定级)、商务信息与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正科级)、供销合作社(副县级)9个部门。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 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流通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2.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以及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3.负责推进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4.牵头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牵头推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推进商贸领域行政执法。
5.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统筹全市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食糖除外)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酒类、药品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全市酒类、药品流通发展进行指导。
6.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自治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自治区商务系统信息化部署,推进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
7.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拟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负责全市外贸企业行业指导工作。指导边民互市贸易。
8.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与便利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10.组织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指导协调出口产品贸易摩擦应对和进口产品贸易救济申诉工作。跟踪调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全市相关产业的影响。
1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外商投资政策,依法审核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指导经济开发区有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12.负责全市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内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非商业性办展活动。
13.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劳务合作,指导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14.管理全市接受政府间多双边国际无偿援助和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15.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口岸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市设定对外口岸的前期工作。
16.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7.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机构设置
林芝市商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分别为:
1.办公室
2.政工人事科
3.市场体系建设科
4.商贸服务管理科
5.对外贸易科
6.外国投资管理科
林芝市商务局设参公机构2个:
1.供销合作社(副县级)下设发展科(副科级)1个
2.商务信息与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正科级)1个
林芝市商务局设事业机构1个: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定级)
(三)人员编制
林芝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事业编制13名。2023年度实际人员38人:行政30人(在控编内含援藏人员1人),工人5人,志愿者1人、公益性岗位2人。
第二部分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预算明细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分析
一、关于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245.10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45.10万元;支出包括:基本支出1102.15万元;项目支出1142.95万元。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减少了124.05万元,减少了5.23%。
二、关于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2023年林芝市商务局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2245.10万元,较上年减少了124.05万元,减少了5.23%。
(二)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为2245.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2.15万元,占财政拨款的49.09%;项目支出1142.95万元,占财政拨款的50.91%。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行政运行(项)865.03万元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机关运行(项)14万元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对外贸易管理(项)2万元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国内贸易管理 (项)25万元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其它商贸事务支出(项)1085.9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05.11万元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4万元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0.67万元
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50.58万元。
1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11.54万元。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84.87万元。
三、关于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02.1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48.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74.05万元、津贴补贴495.72万元、奖金55.19万元、伙食补助25.2万元、医疗保险50.5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1.54万元、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支出105.11万元、其它医疗保险1.07万元、住房公积金84.87万元、其它工资福利支出42.65万元、其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76万元。
公用经费53.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4.34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9万元、邮电费1.5万元、物业管理费0.24万元、差旅费4万元、维修(护)费0.21万元、公务接待0.4万元、工会费14.61万元、福利费0.2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36万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5.54万元。
四、关于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7.4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9.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00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了4.31元;公务接待费0.4万元,较上年预算数减少5.24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量为0,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国内公务接待预计接待批次10次、接待人数30人。
五、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林芝市商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收入总预算为2245.10万元,支出总预算为2245.10万元。
七、林芝市商务局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23年度预算收入2245.10万元,均为财政拨款。
八、林芝市商务局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23年度预算支出2245.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2.15万元,项目支出1142.95万元。
九、林芝市商务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度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3.41万元,较2022年预算减少28.35万元,减少34.67%。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4.34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9万元、邮电费1.5万元、物业管理费0.24万元、差旅费4万元、维修(护)费0.21万元、公务接待0.4万元、工会费14.61万元、福利费0.2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36万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5.5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林芝市商务局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林芝市商务局共有车辆4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为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3年项目预算合计8个,资金合计1142.95万元。分别为:1、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资金64.3万元;2、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经费15.6万元;3、冬季“稳市场促旅游惠民生”资金1000万元;4、聘请法律顾问经费4万元;5、各类工作经费(含供销合作社改革、外贸、安全生产工作经费)29万元;6、党建工作经费14万元;7、网络安全运行维护费4万元;8、林芝市商务局更换变压器经费12.05万元。
(五)2023年度预算未安排扶贫资金
2023年度预算未安排扶贫资金。
(六)举借债务情况
截至目前我单位没有待偿还的债务、待回购的股权投资和应付工程物资款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县教育局及县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县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指按照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经省以下各级人大批准,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三十、民生支出,民生支出指财政支出中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支出。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海洋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事务等支出科目的总和,不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其他支出等支出科目。
三十一、非税收入,指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的财政收入。
三十二、专项收入,指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征收的,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
三十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十四、罚没收入,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三十五、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中央、省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保障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实施;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省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
三十六、转移性收入,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以及债券转贷收入(县县财政使用)、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受援县县使用)等。
三十七、返还性收入,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三十八、政府性基金收入,县本级基金收入主要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三十九、基本支出,指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十、项目支出,指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四十一、“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