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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助企纾困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 2022-05-3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部分 国家促进发展纾困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6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3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3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4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314


第二部分 西藏自治区促进发展纾困政策

三、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清洁能源、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2111日至203012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12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第七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对上市、挂牌、发债企业进行奖补。

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原则上民营、中小微企业或“三农”、大学生创业等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担保费率不超过1%,奖补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单列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年度增长计划,原则上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准施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周转。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资本或净资产约束机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对其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3.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外贸平台、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4.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在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积极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并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第二十八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条 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

2.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工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4.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三十二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科技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的“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第七章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企业登记业务,通过“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跨省通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外,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次录入、多次使用、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第三十五条 企业低压用户(100千瓦以下)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装表接电”2个环节;高压用户(10千伏以上)接电“省时、省力、省钱”服务,办电环节压减为“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装表接电”4个环节。在用水报装时间上,无外线工程接入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集中报送的新建商品房登记业务和历史遗留问题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十条 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四十一条 鼓励、支持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等向企业开发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

第四十二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度发展,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创新招商方式

第四十四条 各级招商部门要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七大产业”,大力开展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及对口援助招商。企业对本地发展贡献突出的,由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办法进行奖励。鼓励援藏省市、央企将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民生、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鼓励各地(市)及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飞地经济”、共建园区)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及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地(市)政策的相同条款优惠力度不得超过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地(市)对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要明确相应领导牵头的审批落地服务专班,全面提升项目推进效率。重大招商项目实行引进洽谈“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口子甄别、一个层面酝酿、一个团队谈判、一套程序决策、一个班子落实”。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安排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地(市)政府招商引资方面开支,包括招商引资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引资活动费用、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县(区)的资金、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企业资金等,具体用途由各地(市)按财政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每年考核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全面享受本规定未尽的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涉企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适用于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

第五十条 本规定印发前制定的自治区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印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动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形成便捷高效的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牧民群众增收,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区党委部署要求,围绕“四件大事”,实现“四个确保”,按照“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的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正确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商贸流通现有资源畅通商贸流通堵点,补齐产业链供应链设施短板,培育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构建更加高效的流通体系,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形成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产业发展、竞争有序、消费便利、供需平衡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促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基本健全,城乡消费潜力有效释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网络销售总额年均增长20%;基本形成以“物流产业园+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点”的三级城乡商贸流通配送一体化网络,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0%以上。现代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参与国内竞争能力明显提升,商品双向流通渠道高效便捷有序,流通效率显著提升。电子商务和实体商贸流通有效结合,商贸流通企业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冷链仓储服务覆盖所有县(区)。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四位一体”改革全面完成。到2025年,基本实现供给创造需求、需求牵引供给的动态平衡,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深化商贸流通改革

(三)建立高效管理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各级要建立健全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促进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层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规划、政策引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实现现代商贸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建设统一市场

消除市场分割,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妨碍公平竞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办案,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推动“一网通办”“一窗受理”“一件事一次办”“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不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对企业因开展商贸流通项目申报、生产经营等所需的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区职转办、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违法失信联合惩戒

推进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重点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完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查询、披露等制度,推进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供销合作社“四位一体”综合改革

出台加快新时代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为农牧区、农牧民提供更好的生产、销售、物流和资金融通服务,将供销合作社功能与邮政、扶贫公司、专合组织作用发挥一体推进。2021年,完成50%供销合作社“四位一体”改革;到2022年,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全面完成“四位一体”改革,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农牧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商务厅(供销社)、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邮政管理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八)构建高效便捷的物流体系

依托拉萨国家物流枢纽、日喀则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快中心城镇、区域交通骨干网络和交通枢纽重要商贸设施建设,形成“物流产业园+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点”的三级城乡配送网络。建设跨区域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整合供应链上下游经营主体物流数据和资源,为生产、流通、销售企业以及车主提供服务,形成供需信息共享、车货搭配合理、高效便捷快速的商贸流通体系,畅通农畜特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区推进项目,升级改造现有配送中心建设,做好末端配送点建设,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服务100%覆盖。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商贸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以市场行为方式,与农村客运、邮政物流建立合作机制,合理利用运力,满足货物、快递配送需求。〔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效降低商贸流通成本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研究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培育23家大型商贸流通混合所有制企业,减少分拨、仓储等中间环节。对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建设冷链仓储等给予财税金融、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严格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切实降低冷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运输成本。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商务厅(供销社)、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电子商务与实体商贸相结合

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商贸物流领域应用,提升管理水平、开展融资结算、拓展业务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吸引生产、加工、物流、批发零售等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引进、培育、整合物流配送企业,开展县域统仓共配,着力解决快递物流农牧区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搭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乡镇邮政快递物流覆盖率达到100%。落实“电商兴农专项行动”,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带动农畜特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促进农畜特产品生产、加工与快递物流、线上消费有机衔接。加大农牧区电商培训力度,强化农牧民电商意识,深度参与电商应用,促进电商在农牧区发展。〔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邮政管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现代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10个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县域内标准化仓储冷链设施建设。加大冷链仓储基础设施设备、信息化软硬件投入,完善保鲜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充分利用好现行政策,支持新建改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等大型农产品流通骨干基础设施,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支持升级改造新建县级商贸配送中心、乡镇商贸服务中心、乡村农家店。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经营、盘活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供销社)、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商贸流通惠民工程

落实国务院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和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的工作部署,实施家电、家具、家装、汽车、摩托车、农机具以及日用品等下乡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淘汰旧家电家具并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以及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车,给予补贴。复制推广班戈县商贸流通和偏远乡村果蔬配送工程试点经验,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区推进项目和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拓宽偏远和边境地区生活必需品配送渠道,提升配送覆盖面。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开展农畜特产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技能等培训,培训农牧民群众达2万人次。实施运费补贴惠民工程,对本土资源加工类产品出藏运费给予财政补贴,出台牲畜和饲草料出售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县以下快递包裹,继续给予邮政普遍服务补贴支持。〔商务厅(供销社)、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邮政管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培育农牧区现代商贸流通主体

大力支持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商贸流通方式发展,各地(市)培育23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鼓励城镇现有商贸企业、供销合作社深入偏远和边境地区布设商贸流通网点,开展统一配送,推动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发展。支持电子商务本地应用平台、智慧物流服务平台企业发展,并向农牧区特别是偏远和边境地区延伸网络,积极吸纳农畜特产品加工、流通、销售经营主体入驻。对商贸流通企业、善于经商的兄弟民族到偏远和边境地区新办商业网点,搞活商贸流通的,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租用当地国有房屋的减免3年房租。〔商务厅(供销社)、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民委、邮政管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基层社

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行业管理,持续推进基层社提质扩面。依托村集体经济、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基层供销社。采取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电商服务站建设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基层社发展质量。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强化对农牧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与供销合作社联结紧密的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商务厅(供销社)、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

通过出资新设、整合重组等方式,组建自治区供销集团和地(市)供销公司。坚持按需设点原则,以区域中心县(区)供销公司服务周边、地(市)供销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实现全部县(区)经营服务全覆盖。供销公司面向农牧区市场自主经营,逐步发展成为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的主渠道,成为积极参与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承担填补乡村商业网点空白、保障偏远和边境地区供给的主力军。〔商务厅(供销社)、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应急保供体系和机制建设

健全城乡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体系,提高市场监测智能化水平,增强市场监测、分析、预警能力,为政府科学决策、市场主体及时调配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加强重要商品储备,落实地方猪肉、牛肉、边销茶储备制度,及时退陈储新。强化军民保供应急融合发展,提升和扩大仓储和保供能力,及时调运投放仓储物资,保障市场供给,平抑物价波动。鼓励区内各商贸流通企业与周边省区市生产、批发等货源企业建立保供合作机制,强化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产销衔接,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应急厅、退役军人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打造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有条件的地(市)、县(区)可规划建设旧货市场、废品回收集散市场,逐步形成集散功能分明、合理有序的旧货交易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交易手续的,施行“跨省通办”。加大废旧回收企业推进环保项目建设和改造支持力度,提升回收、分拣、集散能力和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经营废旧品回收业务。〔商务厅(供销社)、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边境地区商贸流通业发展

坚持屯兵和安民并举、固边和兴边并重,充分考虑各方需要,以满足边境一线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为切入点和突破点,给予边境地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政策倾斜。管好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等措施,支持边贸物流产业市场主体发展,推动建设内外贸一体化的特色商贸市场、商品交易中心,完善畅通边境地区商贸流通,加强保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边境乡镇商贸流通扩容下沉、提质增效。加快边境地区供销合作社基层社发展步伐,使其成为畅通边境地区商贸流通堵点的重要力量。加快吉隆边合区、边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场所标准化,提升服务边民互市的能力和水平。支持边境小城镇及物资储备设施建设,为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企业等提供流动资金、厂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等贷款和用地支持。指导边境地区用足用好各类政策,引导边民将互市贸易进口商品销售给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或个人。〔商务厅(供销社)、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拉萨海关、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支持

(十九)实施优惠财税政策和金融支持

1.给予资金支持。积极发挥中央、自治区投资的促进作用,重点支持公益性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物流枢纽、节点布局。用好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城乡商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造、品牌连锁商超建设、小店经济发展,支持名优地产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发展、农畜特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冷链物流建设及标准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和改造,支持市场监测、商贸流通行业统计、应急调运调控等。〔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鼓励商贸流通经营主体到农牧区投资兴业,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对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执行优惠金融政策。商贸流通经营主体开展项目建设,向在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优惠贷款利率相关要求的,执行西藏特殊优惠利率政策。鼓励商贸流通经营主体向农牧区延伸经营网络、开展项目建设,符合扶贫贴息贷款要求的,所申请贷款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利率。对从事农畜特产品集生产、收购、加工、流通、销售于一体的经营主体贷款,符合相关政策的,按规定给予优惠金融政策支持。〔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保监局、财政厅、扶贫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建和改扩建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等流通骨干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开发适应民营企业短期运营资金需求、手续简便、放款迅速的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及时为其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出具专项意见。〔发展改革委、西藏银保监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担保增信服务。坚持政策扶持和有效监管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建设布局合理、运行规范、模式多元、风险可控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为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满足企业增信融资需要。鼓励商业银行将各类经营主体经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纳入抵质押品目录。农产品中小微企业可积极申报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大型流通主体建立第三方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监管局、西藏银保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给予用电和税务办理支持。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切实降低用电成本。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节约社会整体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用地用房供给保障力度

1.给予用地支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和预留商贸流通及产业用地需求,将城乡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在制定规划指标、年度指标和年度供应计划时,按照国家产业及用地相关政策,优先考虑和保障用地需求。在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生鲜电商前置仓终端网点等专项规划编制中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乡村发展规划的,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相关政策执行。〔自然资源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解决终端用房困难。整合电商进农村、供销公司、乡村振兴等产业的门店资源,用于支持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商业网点建设。在小康村建设、边境村镇建设时,规划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支持县(区)、乡镇整合闲置公有房产,推动便民零售终端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预留服务生鲜农产品终端配送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空间,推动生鲜电商等新零售业的发展。对县(区)、乡镇住房新建改造,按照有关配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仓储物流、邮政、快递从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降低异地务工人员生活成本。〔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把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作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要抓手,把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任务进行研究部署。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管,保障所需资金,促进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强化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区现代商贸流通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强化人才支撑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商贸流通领域管理经营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力度,打造商贸流通专业化人才队伍。积极落实人才引进政策措施,大力引进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领域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充分发挥援藏机制作用,通过双向选派优秀人才挂职或跟岗学习,提升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人才队伍支撑水平。

(二十四)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自治区联席会议机制要把地(市)、地(市)联系会议机制要把县(区)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每年1-2月对上年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对在促进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部分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五、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更好的保障2022年退税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落细,帮助全区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最新优惠政策,我处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等方面对新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形成了本指引。

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20224

政策要点

一、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五税两费”减免政策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

八、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

九、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十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十三、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十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十五、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十九、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易地扶贫搬迁契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十六、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十七、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二十八、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二十九、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十一、延续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政策

三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4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10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3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4月至2019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4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212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2.2022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2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五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八、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 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 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一、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三、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

【享受主体】

取得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12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十五、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至202312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六、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至202312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七、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政策。20191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1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八、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2019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十九、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3、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二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一、易地扶贫搬迁契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

二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企业

【优惠内容】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

201961日至202512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二十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六、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20185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二十七、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181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十八、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202111日起至20231231

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十九、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改制重组企业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31231日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2、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三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31231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三十一、延续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政策

延长至2022331

【享受条件】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三十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41日至202212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按规定适用3%税率及3%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