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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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林芝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朗县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林芝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林芝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林芝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林芝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

林芝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林芝老字号”,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林芝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芝老字号”,是指在林芝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林芝老字号(中文)

ཉིང་ཁྲི་རྙིང་ཁུངས་མིང་ཅན་།(藏文)

Linzhi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第四条 认定范围。林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五条 “林芝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自主培育、自愿申报、优中择优、有进有出”的原则。由林芝市商务局负责认定。

第六条 认定条件。申报“林芝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林芝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在林芝传承已满20年以上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证明材料。申请认定“林芝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芝老字号”申报表;

(二)市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企业征信报告;

(四)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七)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八)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九)市场经营主体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一)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林芝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林芝市商务局发布开展“林芝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为“林芝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县(区、市)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所在县(区、市)商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初审有效的,报林芝市商务局复审。

(四)调查鉴别:县(区、市)商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后报林芝市商务局。

(五)评审选定林芝市商务局组织文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市民代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林芝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对拟认定名单通过市相关媒体及林芝市商务局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林芝市商务局提出异议。林芝市商务局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林芝市商务局认定为“林芝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牌匾及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支持标准。根据《自治区商务厅2023-2024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对认定的西藏老字号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结合林芝实际,对新评定为“林芝老字号”企业次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兑现周期。林芝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林芝老字号名录,每2年组织开展林芝老字号企业奖励资金兑现工作,认定奖励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启动一次性奖励资金兑现。

第十一条 “林芝老字号”认定由林芝市商务局组织各县(区、市)商务部门开展,林芝市商务局不授权任何商协会、社团、市场经营主体或个人开展“林芝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二条 “林芝老字号”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在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规范使用“林芝老字号”标识。

林芝老字号”市场经营主体在使用“林芝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市场经营主体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三条 林芝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林芝老字号”证书和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林芝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区、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芝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林芝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市)商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县(区、市)商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林芝市商务局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4.市场经营主体实际控制权变更;

5.市场经营主体注销登记;

6.市场经营主体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获得“林芝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市)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县(区、市)商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林芝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县(区、市)商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林芝市商务局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林芝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林芝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区、市)商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林芝市商务局经核实后,视情节可决定暂停其“林芝老字号”标识使用权或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林芝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林芝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获得“林芝老字号”称号的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林芝市商务局经核实后取消其“林芝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取消“林芝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林芝老字号”的市场经营主体,优先推荐参加“西藏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芝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