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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2015年第3号)、 《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 〔2025 〕8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公告》 (2025年第11号)规定,拟在全区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 (以下简称“退税商店”),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内企业 (零售商店),经主管税务关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 A级、 B级或 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鼓励位于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境外旅客密集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企业积极参与。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 (零售商店)填写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清单》(附件2)和 《申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承诺书 》 (附件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企业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完成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

(三)完成备案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税务局、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清单
             3.申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承诺书